养殖户们的困局,为农户及企业敲响警钟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文件开宗明义指出:“‘十四五’时期,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明显进展。‘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要加快补上农业农村领域突出短板,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畜牧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规模扩张转向内涵式发展。
土地流转亦是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举措,使低效利用的土地通过流转合理配置,物尽其用。而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养殖的兴起,土地租赁纠纷时有发生。如何规避合同陷阱、防范法律风险?近日多地发生此类案件,为农户及企业敲响警钟:签订合同前务必“擦亮眼”,审慎核实主体资格、权限和条款细节,避免“人财两空”。

2026年全国两会(含中央一号文件)为养殖业指明高质量发展新方向。2026年全国两会已圆满闭幕,会议期间代表委员们围绕畜牧业发展建言献策,为养殖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清晰政策导向,可概括为:稳产能、强科技、控规模、保安全、促绿色、扶中小六等,直接影响今年及“十五五”行业走向。具体体现为:一、产能调控,去化过剩、稳价保供仍是头等重要的工作;二、智能化转型成为核心驱动力;三、种业自主安全被提升至战略高度;五、中小养殖户生存空间获政策保障。
然而,在近期的一则媒体报道中提到:吉林公主岭的养殖户们的一个案例却引起了警示。2013年,吉林公主岭的养殖户们与邸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分别租赁土地用于发展养殖业。而邸某是在2012年与大岭镇南道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其承包的48公顷土地即转租给养殖户们的土地。养殖户们在与邸某签订转租合同前,详细了解了土地权属情况。邸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在该土地上建保护地(如大棚、温室),种植保护性蔬菜,发展绿色农业项目;若租赁期内土地依法被征、占,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归乙方;租赁期限为 2012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共15年。2019年,市相关部门向养殖户们送达《责令停止通知书》。2021年,市相关部门对养殖户们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25年,市相关部门再次通知责令养殖户们限期拆除。由于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的邸某已去世,村里也无人出面协调,于是陷入僵持局面。从2013年养殖户们开始建设,到2016年左右大棚、温室全部建成,这一期间没有任何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告知他们所建基地为“违法建筑”。同时养殖户们与邸某签订租赁合同时,亦无人告知该土地属于风景名胜特殊用地。突然被告知养殖基地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养殖户们难以接受,损失惨重。
(2019)最高法行申4750号中,关于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仅要看养殖户是否办理了建设养殖场的相关用地手续,也要看政府行为是否让养殖户对建设养殖场、发展养殖业产生了一定的信赖。
在采访中北京龚律师认为,对建筑的违法性,我们需要在历史的、具体的背景下,结合当时当地的政策措施和社会环境综合判断。在此问题上,尤其需要注意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信赖保护原则又称保护相信原则,指行政相对人因为信任政府而实施行为并获取的相应利益受法律保护。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包括其默许行为。龚律师告诉我们,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发展速度很快,导致很多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复杂多变,有时候会对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某些变通,虽然在形式上看这些行为可能“违法”,但是基于民众对当时政府行为的信任,并不能简单的将民众的这些行为认定为违法。
就养殖户们在该土地上从事养殖业是否违法这一问题,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其农业养殖地及相关设施位于一般耕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文字号:国办发〔2020〕31号)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因此,本案养殖户们将租赁的土地用于农业养殖并建造附属设施用房,不构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养殖户们在得知被要求恢复原状时,人心惶惶,损失难以估计。
拆迁事关切身财产与权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强制拆除违法是高发争议点。中央对拆迁的“六不准”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不准暴力逼拆
采取暴力、威胁、中断水、热、电气和道路等强迫拆迁的手段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也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发生此类行为,应根据情节给予赔付、劳教或判刑处罚。
2)不准由行政机关或开发商等主体强制拆除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行政强制拆除已被取消。现在,无论是街道、乡镇、区或市政府及其主管的局、办,还是开发商,都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此类行为被视为违法拆迁。
3)不准证件不齐全的违法拆迁
拆迁行为必须具备完整的法律文件和证件。如果证件不齐全,那么拆迁行为就是违法的。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以及本地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4)不准没有谈妥补偿就强迫搬迁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人应该先拿到拆迁补偿,然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未拿到补偿就先进行拆迁,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补偿应足额、及时地给到拆迁户,不得拖欠或截留。
5)不准司法强制拆除申请程序不严格依法
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如果司法强制拆除申请程序不严格依法,那么强制拆除行为就是违法的。强制拆除申请应向区、市政府提出,并由法院进行裁决和执行。
6)不准拆迁无合法保障
在被拆迁户未拿到补偿金、或未拿到有明确地点、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实施强制拆除。否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将被视为违法拆迁。
中央的拆迁“六不准”政策旨在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综合中华网、人民网、百家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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